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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39期: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6/1/29 16:23:32本所微信公众号:jinxinglvsuo

某粉丝问:

  我母亲与父亲在1990年结婚,婚后居住在我父亲婚前所有的X村X号房屋内。该房屋在2011年重建(该土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没有产权证)。我母亲属于城镇居民户口,请问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谨行律师答疑:

该房屋是您父亲在婚后取得的财产,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地”一体,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限制对外转让集体土地,但未禁止集体组织成员的家属依据身份关系获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房屋的所有权。故,即使“地”是您父亲的个人财产,但“房”是您母亲与父亲共同共有的。另,应办理房屋产权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未办理,也不影响您母亲和父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您尽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法规链接:

《我国《婚姻法》(2001.04.28修订后实施)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04.01实施)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修订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撰稿人:张颖聪律师

谨行小编: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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