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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38期: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供房,产权归谁?

2016/1/29 15:52:51本所微信公众号:jinxinglvsuo

某粉丝问:

  2014年5月,经人介绍我与我老公认识,并于同年8月结婚,然后住在香洲区某小区,一起生活。我们的住房是老公婚前(2011年8月)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当时支付首付款之后,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结婚后我们就开始一起还贷,但是这房没有加我的名字,仍登记在我老公个人名义下。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该房屋如何分配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难道我出钱白供房了吗?

谨行律师答疑:

房屋的产权归您老公所有,但他应补偿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您们对该房产产权协议不成的,要上升到法院处理,法院一般会将该不动产产权判决归您老公所有,然后将婚后您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您。至于“增值部分”的计算,则由您们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实际案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施行)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修正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撰稿人:吴文仪律师

谨行小编: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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