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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37期:去超市买东西,被超市内的货物砸伤导致骨折,谁担责?

2015/12/25 11:13:53本所微信公众号:jinxinglvsuo

某粉丝问:

律师,您好,两天前我母亲在家附近的超市(那种小规模的个体户)买酱油,突然被超市货架上的一大箱货物砸倒在地。由于货物较重,我母亲倒地后就不能动弹。超市老板见状就拨打了120,将我母亲送入医院,随后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

后来我们调查事情经过才得知,当时砸伤我母亲的货物是超市新进的洗发水,由于那天客人较多,老板就急匆匆的把这一整箱的洗发水顺手放在酱油上面的空货架位置,也没有贴任何标示就去招呼客人了,所以才酿成此祸。

到目前为止,我母亲的医药费已花2万多元了,一直都是我们家在付钱,超市老板没有来过医院,也没有联系过我们,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找超市的老板赔偿?

谨行律师答疑:

可以的。

超市老板图方便将一整箱重量不小的洗发水和酱油摆放在了一起,导致重量超出货架的承受能力,发生倒塌,其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超市作为人来人往的经营活动场所,对客人有一定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对摆放洗发水、酱油等承重货架设提醒标语和防护措施,存在过错

鉴于上述事实,超市老板应该要赔偿您母亲此次受伤的所有损失。建议您及时掌握超市有过失的证据,这样如果发生诉讼将有利于举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7.1实施)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实施)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撰稿人:朱婉君主任

谨行小编: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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