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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34期:员工常驻北京工作,晚育假待遇执行哪里的规定?

2015/12/25 9:58:33本所微信公众号:jinxinglvsuo

某企业问:

律师,您好,我们是珠海的一家企业,由于我司工作需要,我们招聘了一名女员工常驻在北京工作。该女员工一直与我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也是由我们企业统一发,由于该女员工工作的长驻地是在北京,所以我们就委托了北京相关的代理机构为其在北京购买社保。现在该女员工快要休产假了,我们企业也正在准备相关事项,但是意外发现珠海的晚育假和北京的晚育假不一致(珠海晚育假15天,北京晚育假30天),请问我们企业该给这位女员工哪个地方的晚育假呢?

谨行律师答疑:

应安排北京的晚育假。

你公司是用人单位,其注册地是在珠海,而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且有明确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才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且,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也清楚地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所以本律师认为安排北京的晚育假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8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01.01实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撰稿人:朱婉君主任

谨行小编: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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