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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33期:汽车自燃又没买自燃险,怎么索赔?

2015/12/25 9:24:38本所微信公众号:jinxinglvsuo

某企业问:

公司买的小货车不到2年就在高速公路上自燃,烧成了光架子,而且还没买自燃险,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能不能追究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挽回一点损失。

李经理

谨行律师答疑:

一般情况下,车辆起火都有报警处理,消防大队经过调查后可以确定车辆起火的原因,并向车主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贵司的车辆购买不到2年,还处于合同保修期,若是因为车辆自身质量问题起火,贵司可直接凭借《火灾原因认定书》等材料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索赔前应准备好相关技术鉴定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汽车正常维修、保养等证据,证明车辆起火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

如果上述方案贵司觉得难度较大,贵司也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贵司可以尝试以车损险为由提出申请。

在我国现行的车辆保险品种里,自燃险作为附加险种,隶属于车损险,其定义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的进行赔偿。

从自燃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其理赔范围对车辆起火的原因有限制要求,因此,贵司应仔细确认投保保险的具体条款,确认贵司车辆起火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就算贵司车辆真的是属于自燃的情形,鉴于起火原因难以查明,也可以考虑主张“因气温过高、路面摩擦,致使轮胎爆裂燃烧引起火灾”,以车损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修正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撰稿人:刘英律师

谨行小编: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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